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顏顗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
七九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八計算之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顏顗宸於民國111年0
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7.7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
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
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
貸款餘額430,96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
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
,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
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