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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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千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
7日依址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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