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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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李光福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李冠緻 (即李天樂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陳志明 (即李春美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承
洪琬琦 (即李春美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承
蔡清安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蔡錦慧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蔡文偉 (即蔡李春珠之繼承人即李天樂之再轉繼
李王蘭 (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林王英 (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黃王素卿(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張王素美(即王李滿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承
盧玟丞 (即盧王美隣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盧俊宏 (即盧王美隣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王榮欣 (即王龍通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輝呈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國呈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楊雅嵐 (即楊王桃之繼承人即王李滿之再轉繼
許 成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許罔腰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許文芳 (即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即李天賞之再轉繼
呂進財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瑞進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玉玲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玉燕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呂瑞宏 (即呂許罔惜之繼承人即許李玉培之再轉
上列聲請人李光福因請求李天賞死亡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
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天賞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
繳納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死亡宣告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
第6號裁定,准對聲請人李光福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繳
之程序費用在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亡字第1號宣告失蹤人
李天賞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
李天賞之遺產負擔,本件程序已終結。本件係請求死亡宣告
事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由李天賞之繼承人於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李天賞之繼承人為其兄弟
姐妹,而相對人分別為李天賞之兄弟姊妹李天樂、王李滿、
許李玉培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爰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於
繼承被繼承人李天賞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
程序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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