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限期起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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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盛即永盛企業行
相 對 人 鍾智仁
翁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
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就聲請人之財產准予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司
裁全字第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
第16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前揭假扣押
事件,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
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已對聲請人
起訴,則另具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
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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