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提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提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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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驊瑱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法定代理人 匡勝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得向逮
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
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
之直接上級機關。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
第2款定有明文。又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
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
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
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
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
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
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
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日,
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
,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6
0日;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得向法院聲請裁
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
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3項前
段亦有明文。故嚴重病人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者,依精神
衛生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即屬提
審法第5條第1項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之情
形,法院無庸發提審票予以審查,得以裁定駁回提審之聲請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屬於嚴重病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
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對此拒絕接受,衛生福利部澎
湖醫院遂依法向衛生福利部提出強制住院申請,再經該部審
查會決定通知書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卷附之精神疾
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衛生福利部澎
湖醫院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護理紀錄單等為證。是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提審,依上開說明理由,自無庸再發提審票
,將其解交而為審查,應逕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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