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履行契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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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趙仕農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方國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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