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長顏
被 告 吳臣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臣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市○○○段0
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騰空遷讓,是本件應以原告起訴時被告
占用該土地面積之交易價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又被告占用土地
面積為23.81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5,
7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2
3.81㎡=35,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