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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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乙○○
兼上二人共同 戊○○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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