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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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8件,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
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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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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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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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未載 │10,000元 │96年2月20日 │96年2月20日 │7503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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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未載 │10,000元 │96年3月20日 │96年3月20日 │7503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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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未載 │10,000元 │96年4月20日 │96年4月20日 │750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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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未載 │10,000元 │96年5月20日 │96年5月20日 │7503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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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未載 │10,000元 │96年6月20日 │96年6月20日 │7503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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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未載 │10,000元 │96年7月20日 │96年7月20日 │7503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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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未載 │10,000元 │96年8月20日 │96年8月20日 │7503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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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未載 │10,000元 │96年9月20日 │96年9月20日 │7503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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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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