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北港農工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主管機關民國109年5月25日另有約
定年終獎金1.5個月計之,倘以原告109年2月任職日計算之
,仍有數月之年終獎金未給付,然就此訴訟標的卻漏未判決
,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本件訴訟,而本院111年
度港簡字第236號判決中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年終獎
金,乃原告在職期間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
議,與原告所主張之不法侵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認原告之
主張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
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
調卷查核明確,核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
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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