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PKEV 112年度港小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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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丁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6元,及其中新臺幣18,284元自民國
93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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