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小字第27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珮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
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
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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