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許美芸
監 護 人 張江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王國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怡萱
許秀香
許秀鸞
許秀春
許春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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