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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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徐鈺珠、吳麗樹、葉清鑫、
葉明順、葉富美、吳璟成、吳宜真、吳佩真、吳竺瑾、蘇盟翔、
蘇美月、蘇淑芬、蘇美玲、蘇淑貞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
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
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徐鈺珠等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
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難以確定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
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
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
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如被告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
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
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
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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