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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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呂敦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
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
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
(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
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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