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妨害秩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49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恒屹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謝宗融
李哲緯
張晉源(原名張智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
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丁○○、甲○○
、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辯
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