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1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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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7990號、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峰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峰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NPK-」之記載,應更
正為「NRK-」,及第6行「,不得超速行駛」應予刪除外,
餘均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
承為肇事人,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交通分隊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
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卻未於超車時與前車保持適當間距等,
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非
輕傷勢,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案發後留於現場符合自首
規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雖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
,然因與告訴人意見不一致而無法成立調解;兼衡被告自述
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990號
112年度偵字第11686號
被 告 劉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峰宇於民國112年1月22日11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林思麗,沿屏東縣佳冬鄉台一線由
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佳冬鄉大豐路599巷南側與西
側(佳冬鄉台一線與大豐路599巷口南下)時,本應注意於
同向二車道及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之路段,在後行駛之車輛
,作超車時,不得超速行駛,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始
得超過前車,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直
行欲超越前車,適有吳健維(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
訴處分)沿同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機,行駛於
同路同向劉峰宇上開機車前方,2車遂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致
吳健維受有腹壁、右前臂、左手肘及雙側膝部多處擦傷、左
手部挫傷之傷害。劉峰宇於肇事後,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據報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為肇
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吳健維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峰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吳健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駕籍資料、行車紀錄
器影像光碟、現場及雙方車輛照片、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
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屏澎區0000000案鑑定意
見書、本署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復依卷
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所示,肇事後警方尚未知悉何人為肇事者
時,經警方到場處理,被告仍留待現場配合警方處理,並坦承
與告訴人於前揭地點發生車禍事故,應係符合刑法第62條前
段自首要件,請審酌是否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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