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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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吳榮清涉嫌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因犯罪嫌疑不
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44、8
505、104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檢察官偵查後亦未查獲
暱稱「政」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
卷宗各事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案物外包
裝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
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2
35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之包裝袋6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6包(含包裝袋6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驗餘淨重合計3,020.2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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