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
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榮祥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勒字第3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被告本案於110年9月8日22時20分許為警查獲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犯行,認係其為預備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為前
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65號判
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14
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
物室鑑定,結果呈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
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0月1
9日報告編號S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
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