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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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9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子瑋本案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1號)執行觀察、
勒戒之前所為,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經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
96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
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
可憑,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82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1.0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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