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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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丁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丁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丁仁(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於
民國112年12月5日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61號判決上訴人
有罪後,該判決於112年12月13日對上訴人住所屏東縣○○鄉○
○村○○○路00號為寄存送達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171頁),因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是於112年12月23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13
年1月2日即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其聲明上
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
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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