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1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曉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譚曉蒨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譚曉蒨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
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應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
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年5月12日
因判決撤銷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
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後復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開
所犯為施用毒品等犯行,經判處徒刑入監執行完畢,仍再犯
罪值相同之本案,顯見被告未能經由徒刑之執行而生警惕、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事實,本院認以本案具體情節,依累犯
規定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違
反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又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行前,即
向檢察官主動坦承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復接受警方採
尿送驗,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
可憑。是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
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
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
告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
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
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使調
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有發動調查或偵查可能性,
且觀該條項之立法意旨,係基於有效破獲上游之製造毒品組
織,推展斷絕供給之緝毒工作,對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並規定得減免其刑,係採行寬厚之
刑事政策,自應擴大其適用範圍。既曰「查獲」,係指依其
自白,查得具體證明之來源而言,本條項規範目的係以鼓勵
犯人供出毒品來源,足認其對於防止毒品危害發生或擴大尚
有貢獻,而明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如認必須偵查機關
發動偵查,或起訴後為有罪判決確定,始謂「查獲」,雖亦
符文義解釋,且界定較為明確,惟難免失之嚴苛,且是否開
始偵查、偵查及判決結果如何,尚賴執行刑事訴訟程序公務
員之各項作為而定。所謂「查獲」因繫於不確定之各項因素
,且認定時程延後,對於自白誠實之被告,反而陷入訴訟無
法迅速正確終結的不利益結果,不僅過度限縮本條項規定之
適用,更妨礙犯人自白供出來源之動機。又所謂「供出毒品
來源」,當係指犯該條例所定上述各罪之人,供出其所犯上
述各罪該次犯行之毒品來源而言;亦即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
,與其被訴並定罪之各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相當
或直接關聯者,即得適用該規定減免其刑,且不以該來源者
被偵查、起訴為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24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其所施用之甲基
安非他命係「吳○福」轉讓,經屏東縣○○○○○里○○○○○○○○○000
○0○0○里○○○○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偵辦等情,
有屏東縣○○○○○里○○○000○0○00○里○○○○00000000000號刑事案
件報告書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至3頁),足見本件確因被告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使員警查獲上游「吳○福」,依上開判
決旨趣,即應認此情形已符合條文中關於「查獲」的要件,
是本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而被告既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遞減其
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
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
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施
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
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放
在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產生之煙霧(見偵卷第17頁反面),
惟被告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
無證據可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
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無從認定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
被 告 譚曉蒨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曉蒨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執
行完畢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其另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541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59號案件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
字第1169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627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⑤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04號案件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③部分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9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②④部分經同法
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並與上開⑤部分接續執刑,嗣於108年1月23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併付保護管束,甫於108年2月9日保護
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
復於前案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6月8日14、15時許,在
其位於屏東縣○○市○○街00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翌日下午,經其自首並同意,為警持本署鑑
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警偵詢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
(二)被告尿液之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全部犯罪事實。
(三)查獲毒品案件報告表(被告係自首)、本署鑑定許可書、
勘察採證同意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再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
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罪質相同,為累犯,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
檢警未明確發覺其犯罪前,主動自首其施用毒品犯行,有查
獲毒品案件報告表可憑,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酌予減輕其
刑。被告尚有悔意,為啟自新,請從輕處有期徒刑 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 吉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