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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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幸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幸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幸斌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
30、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提
出證明方法及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
,依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
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
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
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
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
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
被 告 吳幸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吳幸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30、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簡字第1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7年6月14日執
行完畢出監。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6
月3日某時,在其屏東縣○○鎮○○路00號之1住處,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定期
調驗人口,經警通知於同年月6日21時10分許到場採尿送驗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而
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幸斌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又其經
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
性反應,有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檢送人真實姓名對
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
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Z000000000000
)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
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解釋
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檢察官 郭 書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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