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雨涵(原名:邱俐蓉、林俐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雨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林雨涵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59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
月1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19、2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追訴
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
戒後,仍不知警惕,自陷毒癮之害,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
,且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
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
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暨考量其素行、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97號
被 告 林俐蓉
(原名邱俐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俐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2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5月8日14時許經
警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12年5月8
日14時許,同意警方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俐蓉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辯稱:我已經很久沒有施用毒品,我平時有使用氣喘藥,工
作會接觸到油漆,不知道是否這樣影響到檢驗結果云云。惟
查:被告經警於112年5月8日14時許採集尿液送驗,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
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
號:Z000000000000)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等各1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事,被告上揭施用毒品
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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