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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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智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智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關於「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之記載前,應補充記載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
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就被告本案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提
出證明方法及具體說明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等
,依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
庭裁定意旨,本案不得認被告構成累犯,但本院仍以前開前
科表之記載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
戒後,仍不知警惕,自陷毒癮之害,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
;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
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
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暨考量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之素
行、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
被 告 林智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智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日執行完畢;又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4月2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
5月9日2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
,於同日22時18分許,為警採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智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又被告經警採尿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
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足按,其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郭 書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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