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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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柏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柏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關於「於112年7月16日16時許為
警採尿往前回溯3天內之某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2
年7月13日某時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6
6、2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本案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其上開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前,即主動坦承,嗣並同意採尿送驗等情,有查
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在卷可憑,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考
量被告尚能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
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等,且施用毒品
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
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暨考量其素行、自述之智識
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
被 告 吳柏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柏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23日執
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66號、
第2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
12年7月16日16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3天內之某時許,在屏
東縣○○鎮○○路00巷00號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利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另案遭通緝時,於112年7月16日14時47分許,
在上址前自行向警方投案,並坦認上情,員警遂經其同意於
同日16時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等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柏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又其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偵
辧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潮中山00
000000)、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文號:潮中山00
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柏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之持有行為,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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