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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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才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1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才聰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腳踏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藍才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
與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稽,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惟
聲請意旨就被告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並未具體指出
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
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
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
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
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
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
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
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裁量是否加重其
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不加重其
刑,但本院仍以上開前案紀錄,作為刑法第57條第5款之審
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素行(見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所竊得之腳踏車1輛,為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
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132號
被 告 藍才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才聰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次)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12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藍才聰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112年4月28日8時46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單
獨徒手竊取蕭博安停放在屏東縣○○鄉○○路00號前之銀色腳踏
車1台(約值新臺幣2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腳踏車
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及周遭監視器畫面而
循線查獲。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才聰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蕭博
安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調查報告1份、監視器影像擷取畫
面2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前曾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又犯罪所得,併請依同法第38
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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