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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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燕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燕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緝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3
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
斷惡習,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
力非堅,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固應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施
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
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
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否認犯行
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
被 告 林燕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燕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民國111年9月
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
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12年7月16日16時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警方列管毒品調驗人口,於112年
7月16日16時0分許,至警局接受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燕玉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
:可能是因為我有服用其他藥物等語。然查,被告於112年7
月16日16時0分許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
、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檢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乙節,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正
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
參。且按「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無醫療用途,該等成分
均為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市售成
藥及處方藥,均不含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成分」
,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8月21日管檢
字第0920006729號函釋在案。準此,被告本案尿液檢驗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客觀上自亦顯非服用所稱之合法
藥物所能肇致。況利用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
為初步篩檢者,係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
叉確認者,檢驗結果出現偽陽性之機率則極低,且本件檢測
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核足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請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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