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原告 許秉州
附民被告 呂德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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