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41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林育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
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
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
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
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
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育偉(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抗
字第397號判決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觀之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本院
109年度聲字第614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之應執行刑過
重,請求再予從輕,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
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
明,受刑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
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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