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顯榮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51號、第1164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
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顯榮(下稱上訴人)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546號為第一審
判決,該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
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470號第275頁)。故該判決自113年1月18日
起算24日(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20日),並遇例假日順延至
上班日,是其上訴期間於113年2月15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
3年2月19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
收文戳章印文可憑。是其上訴已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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