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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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章
指定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4712號、112年度偵字第17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玉章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玉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存有反覆實行販毒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
,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執行羈
押3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
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
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其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
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
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
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
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10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各有明文。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起訴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行,併依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堪認被告所
涉上開犯行之罪嫌重大。查被告前於93、101、103、106、1
08年均涉案遭通緝,多經緝獲始到案,具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斟以被告遭起訴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皆乃最輕本
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日後所受判決刑度非輕
,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逃
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存相當
理由可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本案販毒期間相隔數月,被告
亦於訊問中自承以販毒負擔家用,自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反
覆實行販毒之虞。從而,本案所具上述羈押原因迄今仍存,
而羈押必要性,難以保證金、限制住居等方式代之,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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