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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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張彩珍
被 告 朱振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
字第7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
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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