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86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 告 莊茗芬
郭美玲
朱速惠
陳耀南
被 告 黃清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
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