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刑事補償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刑補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6號
補償請求人 簡國華
上列補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國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有得請求刑事補償事由存
在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
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
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所明定。倘
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司法院刑事
補償法庭108年度台覆字第55號覆審決定參照)。另參諸刑
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於民國100年7月6日之修正理由,修正
後所謂「裁判書之正本」,以證明有得請求刑事補償事由存
在者為限。
二、經查,本件補償請求人簡國華(下稱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
,然未依同法第10條第4款規定,附具有得請求刑事補償事
由存在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
說明,請求人所為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
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
者,即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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