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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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億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賴億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惟被告有下肢癱瘓、因
中樞脊髓神經系統遺存極度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須醫療護理
及專人周密照護等情形,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
執行觀察、勒戒顯有困難,且以被告之身體狀況,亦無執行
之必要,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為職權不
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9月3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鑑定書附卷可佐,核屬違禁
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包裝袋7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量2.267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量0.7274公克。 3 海洛因 5包 含包裝袋5只,驗餘淨重0.7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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