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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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訴(113年度聲戒字第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志昇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
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民國113年2月15日高戒所衛字第11
310002150號函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
準紀錄表之記載,被告黃志昇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得
分32分,在臨床評估項目得分36分,在社會穩定度項目得分
0分,上開評分之總分合計為68分(靜態因子共計62分,動態
因子共計6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
利部」)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
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為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茲被告之得分為68分,已逾60分,足
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前揭說明,本院認為檢察官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被告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靜態因子,每筆5分,上限10分):有,共14筆,得10分。 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靜態因子,上限10分):20歲以下,得10分。 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靜態因子,每筆2分,上限10分):有,共9筆,得10分。 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靜態因子,上限10分):無藥物反應,得0分。 ㈤所內行為表現(動態因子,上限15分):持續於所內抽菸,得2分。 臨床評估 ㈠物質使用行為(靜態因子): 1.多重毒品濫用(上限10分):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得10分。 2.合法物質濫用(菸、酒、檳榔,每種2分,上限6分):有,施用菸,得2分。 3.使用方式(上限10分):有注射使用,得10分。 4.使用年數(上限10分):超過1年,得10分。 ㈡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動態因子,上限10分):無,得0分。 ㈢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動態因子,上限7分):中度,得4分。 社會穩定度 ㈠工作(靜態因子,上限5分):全職工作,工,得0分。 ㈡家庭(含靜態及動態因子,上限5分): 1.家人藥物濫用(靜態因子):無,得0分。 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動態因子):有,1次,得0分。 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動態因子):是,得0分。 以上靜態因子得分合計62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6分,兩者總分合計為68分,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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