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文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雄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編號
1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各罪間犯
罪時間相距之遠近、犯罪之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所規定範圍
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
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
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
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參酌本件經本院以函詢方式賦予
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回覆任何意見,有本院
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