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明疑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明疑義人
即 被 告 莊自強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7
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審理)
狀」所載。(當事人書狀雖使用「刑事聲明異議(或聲請重
新審理)狀」之用語,惟依其撰述之理由聲請人之真意係聲
明疑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
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
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因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
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若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
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
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故主文之意義明瞭,檢察官依據該裁判而為執行,並無疑義
者,自無聲明疑義之必要(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疑義人即被告莊自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26日以112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
2年9月5日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7號判決主文記載「莊自強犯侵入住宅
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珍珠項鍊壹條、
手鐲壹只、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追徵其價額新臺幣參萬貳仟
元」,主文文義甚為明確,並無不明瞭之處,聲明疑義意旨
所指,係就判決理由所為爭執,或要求本院再為解釋云云,
尚非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主文有任何疑義。揆諸前揭說明
,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處理之
範疇。是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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