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忠政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忠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忠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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