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周文亮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7號、105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
國106年2月3日第一審部分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周文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文亮不服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287號、105年度訴字第240號部分確定之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
刑事聲請再審狀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
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
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
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
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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