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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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巫瑀玲
被 告 傅淑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
2年度金訴字第723號審理,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原告則於翌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上開刑事案件審判筆錄、本件刑事附帶民事提告狀及其上本
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時,上開刑事案
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
合,自應以判決予以駁回。至原告前於112年12月18日所提
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
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提告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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