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交易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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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0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午一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S8─五九七六號自用小貨車,沿屏東縣東港鎮○○路由東向西行駛,途經
該鎮○○路○段欲迴轉時,本應注意有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參以當時天侯、
視距及道路狀況,其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對向有來車,即冒然
迴轉,而與對向直行,由黃良壽所駕駛之車號NP─一八三一號自用小客車互撞
,致黃良壽車上乘客乙○○左肩部韌帶扭傷,因認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
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鎮遠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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