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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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
月十七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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