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1
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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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
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甲○○係回役臨時召集令之應召員,上開召集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八時,經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新北勢派出所警員謝煥章送達至甲○○位於屏東縣內埔鄉
○○里○○路六八巷二之一號住處,由甲○○親自簽收,詎料甲○○於收受上開
召集令後,明知其為屏東縣團管區司令部回役臨時召集之一兵應召員,應於九十
年六月十六日,至位於高雄市○○區○○路一○○號報到,竟意圖避免上開臨時
召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以上,未於上開指定時間前往駐地報到。
二、案經屏東縣團管部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屏東縣團管區
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
而有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行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
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爰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上開條例第二十六
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二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五款、第二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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