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 月9 日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17號,判處拘役
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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