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7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8 日7 時30分許,犯服用
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
度簡字第317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246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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