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8 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8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53號
),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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