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重傷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過失致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7 日犯過失致重傷罪,經
本院於96年3 月26日以96年度交易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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