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
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4 日犯服用毒品,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
31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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